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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捐赠活动,加强捐赠财产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基金会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浙江滴水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3.职责
3.1秘书长:负责受赠、捐赠方案的审核审批。
3.2财务和行政内勤: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保管。
3.3项目管理员:负责捐赠项目方案的调研、制定,申报和组织实施。
4.具体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定义
捐赠人:指向基金会捐赠款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益人:指按照捐赠人要求或基金会的宗旨,接受基金会捐赠款物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4.1.2基金会受赠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4.1.3基金会在开展募捐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4.1.4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济困、扶贫、赈灾,帮助弱势群体;助学、助孤、助残,支持慈善事业。
4.2接受捐赠
4.2.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捐赠后的各类款物均属基金会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4.2.2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分为货币类和实物类两大类。货币类:指现金、有价证券等。实物类指图书、服装、学习用品、教学(实训)设备、软件、房产、地产、工艺品、字画、器具、苗木、建材等有价物品。
4.2.3捐赠者有意捐赠时,可与基金会取得联系,告知捐赠意向。基金会人员将捐赠人信息告知行政内勤,由行政内勤填写《浙江滴水慈善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并跟踪后续捐赠进展。行政内勤应就捐赠内容、受益对象、捐赠数量、捐赠用途、捐赠到位时间等方面与捐赠者沟通确定,同时介绍基金会的关于捐赠的有关规定。捐赠人对捐赠附有条件的,行政内勤应向秘书长汇报。
4.2.4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明确捐赠人的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同时有义务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基金会。捐赠人有特别要求的,应报告秘书长,属于需要理事会决定的,应及时报理事会。
4.2.5捐赠的财产应按捐赠人的意愿分配管理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人没有特别要求的,由秘书长根据基金会项目开展计划分配使用。
4.2.6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行政内勤应造册登记。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款应直接存入基金会账户;捐赠款物应分类登记账册,妥善保管。
4.2.7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款物时应当场验收,款物数量须经捐赠者、基金会工作人员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捐赠者所捐实物不能马上兑现的,基金会应与捐赠者签订注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4.2.8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应按以下方式出具专用的捐赠收据:
(1)捐赠人以现金或银行票据方式捐赠的资产,基金会出纳应以实际清点的现金数额、确认的银行票据金额出具捐赠收据。以汇款或转账方式捐赠的资产,应以到账金额为准出具捐赠收据;
(2)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3)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经相关部门评估,应当以其评估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4.2.9基金会接受的所有捐赠,无论捐赠人是否需要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均必须开具捐赠票据,并留存备查。
4.2.10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4.2.11捐赠人需要抵扣所得税的,由捐赠人凭捐赠收据按照相关规定在当地税务局办理,海外捐赠财产的关税免征由捐赠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
4.3捐赠物品的管理
4.3.1行政内勤应建立受赠款物台帐,并负责日常的保管,避免捐赠款物的损坏。
4.3.2基金会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基金会财务。
4.3.3行政内勤和财务人员每季度对库存款物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秘书长,做出相应处理。
4.3.4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在遵守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经秘书长批准,基金会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可以回收重复使用的受赠财产,应按时回收、妥善保存。
4.3.5基金会对捐赠款物实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的办法,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确保基金会财务账目公开、透明。
4.4捐赠财物的使用
4.4.1捐赠财物的使用应符合捐赠人的指定用途和基金会的宗旨。
4.4.2基金会项目管理员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可根据需要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
4.4.3凭捐赠实施方案和捐赠协议,基金会项目管理员填写物品领用单(付款单),经秘书长签字后,办理捐赠物品领用手续或者通知财务付款。
4.4.4基金会应及时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赠者发放捐赠款物。发放时,应遵照捐赠者意愿向受赠者提出款物使用要求,并将捐赠款物全部交付捐赠受益者。捐赠受益者清点款物无误后,应向基金会开具款物接收凭据。
4.4.5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交基金会财务。
4.4.6捐赠者有权向捐赠受益者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捐赠受益者应当如实答复。
4.3.7捐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员应向基金会提供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便基金会向捐赠者反馈相关情况。
4.5捐赠荣誉
对于捐赠者,根据其意愿,基金会应采取以下方式给予感谢:
1)向捐赠者颁发纪念品,将捐赠者的姓名(捐赠单位名称)列入捐赠纪念册,存放基金会档案室永久保存;
2)捐赠者的姓名(捐赠单位名称)及数额,在网站、媒体报道上进行公布;
3)由基金会授予荣誉称号;
4)以捐赠者名字给予冠名某项活动或者建筑。
4.6监督检查
4.6.1基金会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款物发放,对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监督。
4.6.2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为:
1)捐赠款物是否按照捐赠协议真正落实执行;
2)对捐赠者指定捐赠款物用途或者捐助地区的,是否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3)财产捐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协议的行为。
4.6.3如有人对经终审接受捐赠款物的人员、机构进行举报,基金会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4.6.4在发放捐赠款物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赠款物,或弄虚作假、接受捐赠财产人员名不副实等问题时,基金会要立即进行调查公布查处结果。
4.6.5基金会每月定期通过基金会网站等途径公布受捐和捐赠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7法律责任
4.7.1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款物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者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4.7.2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款物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7.3捐赠受益人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款物,如果发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可以终止履行捐赠协议。
4.8其它
捐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员应将图片、影像、文字等资料归档,交由行政内勤保管。
5.参考文件
5.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5.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请先与工作人员联系,然后再捐款。
联系人:乔先生   18857771110   0571-8811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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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0571-88115718  188577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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